章程    相關細則及辦法   

第四屆理監事名單   第四屆工作人員名單

第三屆理監事名單   第三屆工作人員名單

第二屆理監事名單   第二屆工作人員名單

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第一屆工作人員名單


☆★本協會純為農業知識教導,並無買賣商業行為☆★

理事長的話

《劉理事長鑫約》

     協會創會之初,我們的創會蔡理事長東纂,深入田間遇到農民許許多多的問題,有感農民需要正確的農業知識,從開辦「農民講堂」到現在的「農民大學堂」,會員人數已達將近2千人,這段期間走遍各地為農民解決不少問題,也孕育出不少的農業達人。
    上屆尤理事長水波也是我們現任的榮譽理事長,是一位非常傑出的企業家,在任期內推動農業師徒制,讓這些有經驗的農業達人將寶貴經驗傳承給新進,同時也解決了很多農民在農業資材上的需求,榮譽理事長認為協會該進入第三階段,該由有實際農務經驗的我來推動會務,讓我很榮幸能為各位服務。
    未來我們的目標將著重於建立電子商務平台推動農產品行銷,讓更多人知道有非常好的農產品,直接由產地到餐桌更能增加農民收益。
    在此感謝各位會員,祝福大家農事順遂,祈願風調雨順。

劉鑫約 敬上

2021/06

 

 

《尤理事長水波》

    我們的協會創立迄今已8年。草創時40個會員,目前新進編號已逾1800,成長甚速。
    台灣安全高品質農業推廣協會,名稱字義已昭示我們協會目的在推廣作物安全高品質的農業施作模式,從暸解我們所處土地、氣候環境,栽培品項作物屬性,水份、養份、病蟲草害管理,生理障害診斷與對應等基本農業知識,衍生出適地適種及合理化科學管理模式,立意於生態友善、生產過程平易和終端產品安全健康,意即將務農的精神建立在誠心與信賴上,這是生產者與消費族群最諧和完美的關係 --我們協會宗旨在此。
    農友是農業的基本,如何種就如何收成,和工藝、食調道理相通,製程和技術創造結果。農產業是農學、實務和經驗的結合;農學即農業知識,儘管人類四、五千年的農耕歷史,農業科技的研發成果最豐碩的是最近的100年。我們協會的農民講堂的功能是以簡潔的方式,圖文並陳的說明,彙整且條理式深入淺出闡述農業知識。專業課程即針對專業技術項目與作物別授課。此外,我們協會提供一個診斷的平台,包括病蟲害、生理障礙及農藥檢測等項目。田間診視須事先登記,以便安排參訪時程。
    食安問題備受關心,我們協會會員所生產的各項農產品在品質及安全上頗受肯定,也鼓勵大家建立品牌,這是成就和誠信的里程碑。今年開始,將辦理一系列農產品產銷觀摩示範,包括瓜果、番茄、葡萄、酪梨、甜柿、茶、柑橘、紅龍果、梨等,歡迎會員們參加,開拓視野,也藉此全家出遊賞園採果。
    承蒙厚愛,任第三屆理事長,不勝惶恐,謹持為大家服務的初衷,但請不吝指教。

 理事長
尤水波 敬上

2017.06.01

 

 

《蔡理事長東纂》

       台灣安全高品質農業推廣協會成立已屆三年,最初的規劃是前三年就26大類蔬菜、瓜、果、水果、根莖類及特用作物的屬性、作物生理、肥培概念及病蟲害管理給予會員們通盤性的概念瞭解。我也很欣慰的看到許多栽培不同作物的會友們結為好友,彼此相互鼓勵扶持,也創造許多佳績,如枇杷、甜瓜、水稻、葡萄、梨、紅龍果、蕃茄等皆臻安全高品質等級,也得到不少的第一名。每次有會友電告佳音,我知道又多了一輪清江映月,「千江有水千江月」不是夢想。
       台灣農業多為小農制,一對夫婦努力精心耕耘,我希望能有新台幣200萬元的年收入以上。這目標的達成有賴於技術精進熟成,智識的提昇及實務經驗的交流。有許多會友已達甚或超過預期目標。協會的作為將進入第二階段,除了每個月的農民講堂之外,將依作物別,特別作深入培訓,以育成達人及整合該項作物高品質及安全等級數量作為日後創造商機購物平台及團體網購之基礎。
       自本月起將請會友們就自己栽作之作物,登記在各項作物組別中,作物組別將分「莖菜組」(包含番薯、山藥、蘆筍、竹筍、胡蘿蔔、芋、茭白筍、薑、蒜及馬鈴薯等)、「葉菜組」(包含各項葉菜、花菜、蔥、韭及豆類)、「茄科組」(包含各類鮮食及料理用茄科作物)、「番石榴組」、「香蕉組」、「桃李梅組」、「葡萄組」、「蕃荔枝組」、「紅龍果組」、「鳳梨組」、「木瓜組」、「荔枝龍眼組」、「芒果組」、「枇杷組」、「蓮霧組」、「茶組」、「草莓組」、「荖花荖葉組」、「印度棗組」、「咖啡組」、「水稻組」、「花卉組」、「梨組」、「甜柿組」、「柑橘組」及「育苗組」,共26組。
     可於網站填寫,或以書信書明姓名、會員證號、性別、作物面積、品種、住址及連絡電話寄來協會。再者可於農民講堂上課時口述請會務人員代填,每人可填一組以上。
       各作物組成立後,將分別召開會議選出組長、分區長、書記及業務執行長,規章及任職期限,將視日後業務訂定之,一切作業透明公開化。
       協會除就該項作物授課培訓外,將視需要不定期約集全組會友出訪栽培區田園,就品種、栽培方式、病蟲害、生理障礙及其他問題解答。希望除了解決農事問題外,也藉互相觀摩,學別人之長補己之短,精益求精。更在同作物栽培領域中團結,加強凝聚力,匯成一股高品質高獲益之潛力,充足貨源,增加日後商業籌碼,以便在較低成本下,打出優良品牌。
       更重要的是,我想藉各項作物組的老幹部將安全高品質農藥肥料減量及各項優良技術傳承至新進菜鳥,以避免入行摸索期,走過冤枉路及付出不必要的補習費,這個過程是多數農友椎心之痛。我們敞開心胸,海納百川,共創美好。
       今年是我任理事長的最後任期,團隊及受聘專家也被我操得很「高興」,大家努力的付出,成果斐然,足慰平生。之後,我將潛心著作,最近也買了上百本國外農業相關書藉,將針對各項作物有條理,深入淺出的書寫成冊,供會友們參考。
       「歷劫本無去處,應用何思何慮,轉身踏破虛空,一切是非莫顧!!」
       晚上看到萬家燈火,我總願戶戶平安和諧美滿,溫馨滿人間。
大家永遠的志工

蔡東纂 合十

2011. 月圓


社團法人台灣安全高品質農業推廣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2日經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正公布增訂第二章第11條第3項條文;並修正第六章第3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03月26日經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公布增訂第二章第11條第3項條文;並修正第六章第35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安全高品質農業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農業用藥用肥安全,生產成本降低,農產品高品質,農民健康,消費者安心,自然生態維護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研究有關安全高品質農業產銷事項。
二、建議及促進安全高品質農業推廣事項。
三、協助會員安全高品質農業生產及提升其事業之諮詢事項。
四、協助會員安全高品質農產品行銷事宜。
五、刊行農業推廣資料,舉辦農業推廣教育訓練,成果示範及農產品展示(售)、比賽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促進安全高品質農業推廣及農民產銷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農業相關背景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邀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預備會員: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之農業相關科系或研究所之在校學生,得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預備會員。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預備會員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二年未盡繳交會費之義務者。重新入會者需補繳之前未繳之會費。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元,預備會員新台幣二○○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元,預備會員新台幣五○○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團體標章,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於正式加入會後,得經理事會通過,取得團體標章使用權。如有停權、退會、開除會籍、違反使用辦法規定者,經理事會決議不得使用團體標章。團體標章使用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後公告行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報支以會計細則為準,如有未盡事宜,或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6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8年7月15日台(98)內社字第0980130199號函准予備查。

 

相關細則及辦法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理監事選舉辦法

各項經費支用及憑證審核注意事項

課程錄影檔觀看辦法

網路推播農產品辦法

 

頁面頂端